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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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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标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防护设施。鼓励科研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科技制作、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法绘画、经典诵读、公益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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