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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22
新建交通流量集中、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参考依据;按规定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一)大型超市、物流仓储中心;(二)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三)城市中心区及主干道两侧的宾馆、饭店、商厦等大型商业建筑;(四)大型居住区;(五)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省公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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