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定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属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情形的,不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如果不属于规定情形的,依据可以报考司法考...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免于刑事处罚是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法定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从《刑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应该指出的是,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我们还多次看到“免除处罚”这个概念,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二者的法律实质后果都是定罪而不处罚,但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刑罚适用制度。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实际上从《刑法》三十七条后面的规定我们就能理解:“……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无罪判决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为:“……(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当法律规定为无罪的和证据不足的应当作无罪判决。这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有明显的区别。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3人已浏览
686人已浏览
457人已浏览
2,0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