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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50%以下的罚款。对物业管理企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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