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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人数有要求,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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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完成: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对于认股人、因设立行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为发起人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 (1)资本充实责任。又称“差额填补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 (1)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各发起人就设立公司所为之行为以及设立所花费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任有,当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有发起人对于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二至二百人。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又称创始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发起人协议,申请设立公司,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的设立负责。 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最低限额是二人,最高限额是二百人。 发起人的资格是: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2、自然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为了办理设立公司的手续,方便国家监管,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有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4、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在中国;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处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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