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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因非法提供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精神药品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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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行为人因非法提供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精神药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提供鸦片20克以上,吗啡2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5克以上(注射剂100mg/支规格50支以上,50mg/支规格100支以上;25mg/片规格200片以上,50mg/片规格100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0.2mg以上(注射剂或片剂20mg/片,片规格10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20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1公斤以上,咖啡因5公斤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公斤以上,以及其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多;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累计达到前项规定数量标准80%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而受到行政处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制造商、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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