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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怀孕不能起诉男性赔偿,但孩子出生后可以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受到伤害或歧视。 非婚...
女方怀孕男方不管可以起诉离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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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看来,在女方怀孕期间,也就是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这段时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况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虽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但是只要上述期限界满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如果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同时,如果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这类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男方起诉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口止妊娠期间,这三个特殊时期,法律出于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利做了适当的限制。但同时又做了例外规定,在实践中,如女方所怀的孩子或所生的孩子并不是其配偶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了解更多离婚诉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不涉及嫌违法犯罪,没有结婚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或者诉讼解决。如果女方去做流产,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相应的费用。如果生下孩子之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应该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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