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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在离婚前签订的。如果离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如果这个协商分割财产的协议没有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夫妻双方应该依据这个协议分割财产。 2.如果后来一方认为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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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绕口的一份协议,我的感觉是矛盾百出,如果发生争议,估计无法按协议履行,还是需要重新协商。 如:1、“不正当行为”的界定?除列举的2项外,如何界定?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分配”本身就与第2条冲突的同时,又与“分配给乙方。如果车子还有剩余的分期付款,全部由乙方承担】”冲突。 3、 2项中的冲突,如按“以上2点如果发生冲突,以第2点为主。”条款为准,那“2.甲方有权要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极有可能在诉讼中被确认为无效条款。一经确认,那等于在协议中你们什么也没说,只约定了“甲方:女乙方:男”这一个有效条款。 不知道其他律师,怎么理解,又是如果理解它为有效条款,我认为,协议什么也没说清楚,效力何在?
夫妻财产分配协议是有效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在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 在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有三种情况是属于无效的: 1、夫妻双方将离婚后的某一部分财产划归子女所有。 2、婚前一方承诺将名下财产划归到共有财产中,然而婚后并未办理变更手续,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作无效。 3、限制离婚自由的财产协议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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