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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
取保候审是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因为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且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在二十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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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传唤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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