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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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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六)盗窃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1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次,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入户盗窃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述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的除外。 3.罪中量刑情节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在案发前主动将全部或者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失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盗窃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6.缓刑适用条件 (1)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②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③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②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的; ③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 ④盗窃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满6万元,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依法免除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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