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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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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或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之前,购买或出售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或者处罚违法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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