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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
竞业限制是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对其雇员采取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其主要形式是要求本公司员工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与本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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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对价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同时对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践中,企业如果对全体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则该竞业限制义务由于在义务主体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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