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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
1.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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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权,是指某个特殊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特别优先权或优先受偿权,本意是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优先权的法定性表现在:优先权的顺位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管是数个优先权竞合,还是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往往对优先权的顺位直接做出规定。因此,如果你债权如果不存在被担保等情形,则应和其他的普通债权一样受偿,不享有有限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对债务人的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强制执行这个公司的财产。因为根据公司法,出资人出资成立公司以后,所有出资在法律上已经成为公司法人的财产,而非出资人的财产,出资人享有的只是股权。 具体是这样的,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只能对这部分股份进行强制转让,根据公司法,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购买这些股份之后,债权人对这部分股份变卖所得进行受偿。 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这部分股份可以变卖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债权人以变卖所得受偿,或者直接用股权对债权人清偿,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公开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有限公司一样。
先执行债务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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