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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不是直接监护的关系,学校只是代理家长行使监护权,但是否这就意味着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伤害,学校可以不负责了呢?笔者认为,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其代理监护的职责。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意见”的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有过错,不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即不履行学生家长委托的监护义务,给学生造成损害才应该承担责任。不过这种责任是一种代理监护的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人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护人应无条件为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必须有过错才应负责。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再者,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损害,但是不清楚该损害是否应该让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时候,咨询一些专业的人士是最明智的方式。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监护人能够监督其行为,同时保证其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监护人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当然也不能利用自己监护人的身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1、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你作为父母是监护人,因此,你作为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地替代责任。2、学校不是监护人,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案中,你未说清楚是在课上,课间,还是活动中,因此,你如果认为学校有过错的话,你应该查明相关事实。如果学校确实有过错,如不管理学生,放任不管等,可以认为有过错。3、学校只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多少过错由法官根据案情确定。4、你本身作为伤害方要负赔偿责任。对方虽然受害,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5、你儿子13岁,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即使造成对方伤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你不用怕。6、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会考虑赔偿一些的。7、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官一般会要求进行鉴定,确定换牙的次数,每次的费用的。 7、就学校的过错,由于你儿子超过10周岁,你应该负有过错的举证义务。
这个需要分情况:一、不满十周岁的孩童在校受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三、未成年人在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上所说的排除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连云港律师王龙凤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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