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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未经允许去外地的后果: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一、逮捕的情形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按照这一规定,实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二、如何理解无逮捕的必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认定“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捕的案件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无逮捕必要”可作不捕。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作不捕。 3.对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偶犯以及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作不捕。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分的。 5、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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