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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顺序为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分配为由有继承权的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一般应均等分配,对生活困难或者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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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根据遗产的份额均等分配财产的,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财产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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