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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清算注销债权债务这样处理: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
企业没有清算注销债权债务这样处理:债权人可以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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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 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 (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2)分配债权给股东。 (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 二、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企业注销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1,公司注销,无论是破产后注销,还是非破产注销,都必须通过工商部门,而这个流程当中 一、需要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二、需要到银行办理销户。 三、工商和税务部门肯定要对企业账目进行核查(就是查账) 凡是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的,必然走公司账目流程,工商,税务部门必然能够核查到,做假账的代价是非常大的。通过公司借贷,工商部门必然会通知债权人,咨询其是否要主张债权。 2,现在有些小公司,其多数是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或者公司借款用于经营,这笔款不是通过公司账务往来。但是这样,借贷就从公司借贷变成个人借贷。公司是否注销和借贷之间就没有必然联系。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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