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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一)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很多相同点,同时不同点也较为显著。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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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二审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确有错误,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追诉时效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4、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不同。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亦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是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和重新审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效的判决、裁定的程序。它也被称为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程序。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者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广义上,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很多相同点,同时不同点也较为显著。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相同点:都是人民法院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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