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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1.办理离婚,在男方或者女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都能办理。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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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公民住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是可以在异地起诉离婚的,即一方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异地起诉离婚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地方居住不到一年,可以在原居住地或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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