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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的民间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融资的行为。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由于贷款发行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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