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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是有效力的,公证过婚前的财产不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但是现在的配偶仍有继承权,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法定一般是均分的...
离婚时打的欠条一般来说是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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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是有效力的,公证过婚前的财产不进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但是现在的配偶仍有继承权,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法定一般是均分的,可以自行协商,如果某些继承人存在困难的可能会多分,应尽但没有尽扶养义务的少分或不分。这里指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去世时处于婚姻续存期的合法配偶,如果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不算。被继承人前任配偶也没有继承权,但是和前任配偶所生的子女仍有继承权。婚前公证财产与遗嘱矛盾的,如果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一般以公证为准。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诈,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分割协议是男女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或者各自所有,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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