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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交管部门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需检验、鉴定的应在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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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无需检查、鉴定的,交通事故处理期限从调查现场之日起10天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查现场之日起5天内派遣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检查、鉴定一般应在二十天内完成的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十天。
一般交警扣车的时限是这样规定的,如果需要验车:20-30天;不需验车:10-15天。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一般在交警责任认定后,都会告知处理结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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