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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廊坊市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具体为: (1)区片1:139006...
1、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廊坊市一类片区土地补偿费3.53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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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对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实施办法》(闽价〔1993〕费字78号)的规定,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如下: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6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2)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3)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2~7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4~7倍补偿;(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7倍补偿;(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60%补偿;(6)苗圃除按当年当地同类苗价补偿苗木损失外,还应按苗圃地内基本建设和设施的现值进行补偿;(7)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双方协商按现值给予补偿;(8)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1、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确定补偿标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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