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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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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特殊情况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财产纠纷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院管辖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离婚后财产纠纷,从性质上来说仍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故应当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定居国外的,国内财产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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