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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怎么填?

2022-09-22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下列维护和管理职责,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一)确保在科学合理的时间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照明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城市照明,并使照度、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二)确保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8%;支路、居住区道路的城市照明亮灯率不低于96%;(三)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99%;(四)妥善保管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并按规定移交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五)因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开启城市照明三日之前在媒体上发布告示;(六)完成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照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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