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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属于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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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即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监护人等其他公民进行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以上就是有关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相关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若被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问讯式审理方式进行。
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十四条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删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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