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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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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早颁布于1957年10月,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5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后重新予以颁布,1994年又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作了补充。 20多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日益进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新形势、新问题之下,已经不能够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不能够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需要,也不能够适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为8大类,73种。按具体行为分8大类,153种。在1986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越来越多,特别是1997年新刑法修改后,刑法增设了大量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因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处罚无据,给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困难。同时随着我国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已经单独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大大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之越来越不协调。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方法的种类偏少、力度偏轻。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方式,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且已远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1986年到2005年我国居民收入已提高10余倍,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200元罚款上限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和惩戒作用。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完善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法制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对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管辖、检查、扣押、鉴定、听证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这种过于简单的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又一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公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严禁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其他时间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或者在已交付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严禁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6时,城市建成区严禁高声喊叫严禁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生产活动中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打架斗殴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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