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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儿合法权益主要通过法律保护体现。儿童合法权益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儿童权利和利益。如儿童受国家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禁止虐待、残害儿童,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等,在我国宪法、刑法均有体现。
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禁止幼儿园、小学机构的老师体罚学生,但法律责任方面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是隔靴搔痒,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说得好听,至于依什么法,却没有下文。我们的刑罚也未见有教师体罚学生被认作犯罪的规定。这样,依法就成了一个美丽的辞藻,点缀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已。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幼儿园(包括教师)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三种: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法律责任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中一般是由于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导致幼儿的人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类法律责任各国民法原则上都以故意或过失用为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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