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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客体要件为他人婚姻自由和身体的权利,而在客观要件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的行为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在主体方面是一般的主体,...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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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起诉,基层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涉及刑法犯罪的处罚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参与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不必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可依照自己的权限提起诉讼。婚姻关系的处理需要理性和友好,婚姻双方当事人尽量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减少言语和行为争执的发生。婚姻是自由的,一方对一方不想建立婚姻关系的,应该寻找合适的时间说清楚。婚姻更是一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双方合作共赢,相互理解。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一、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侦查公诉。四、与1979年刑法相比,修订后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引起"二字改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确,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形的适用,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L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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