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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宅设计规范》3.6.2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如下: 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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