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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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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申请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条件实际上是对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指明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哪个,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复议活动就无法进行,复议机关也就无法作出复议决定。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具体的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目的所在,也是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关键,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活动的目标也就不明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自3月16日是补正完毕之日(准确地说是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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