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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2021-09-29
1、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2、文字商标如同其它商标一样,一经核准注册,不得擅自变更书写方式或增删文字。为了确保商标的显着性,不致与指定商品产生混淆,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如有任何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尚标网。 3、一旦文字商标注册成功后,文字商标就将受到注册时使用的字体、形式的约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体注册的不能用楷体,简体不能变更成繁体,大写不能变成小写等,以上说的变更情况是指在作为商标的情况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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