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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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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5〕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按照《国民经济产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从低到高类至八类(详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各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二.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调整方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业务确定相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总体要求,本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在调整和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低费率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调整后的缴费率低于现缴费率,则按照调整后的缴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的缴费率高于现缴费率,则仍按现缴费率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较、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计划在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率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根据新的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新的缴费率进行处理。3、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等级和浮动方法。本市通过费率波动确定各行业的费率等级。一类行业分为三个等级,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到120%.150%;二类到八类行业分为五个等级,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向上浮动到120%.150%或向下浮动到80%.50%。工伤保险费率波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三、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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