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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要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且单位不用提前通知: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在工伤期间,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如果劳动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四十五条,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并且符合上述规定之一,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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