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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车为财产保全担保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2024-09-1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产保全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决时,必须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措施。当保全的对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且其整体价值远超过裁决所提及的金额时,法院将有权针对相应的价值部分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唯一例外的情形便是此种资产在使用功能上无法拆解,或是拆卸会对其价值产生重大减损。对于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全措施,法院应参照相关规定,明确并具体标示出具体冻结的数额。在获得人民法院许可进行保全的前提下,法院将结合财产实际状况,采取合适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通常情况下,车辆将采取扣押措施,因此在车辆被保全之后,将无法继续使用。 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从而使车辆得以取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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