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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
物业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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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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