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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银行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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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取他人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中的财物取出或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涉嫌盗窃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据特别巨大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可以在以上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
信用卡电话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根据《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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