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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市种子管理机构要求责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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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进种子标准化生产,提高种子质量。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以及技术人员,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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