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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线路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营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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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二)不履行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或者对乘客投诉不予受理和答复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五)车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车身广告的位置、图案和车身色彩、标志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车身广告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十二年。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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