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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何?

2022-09-14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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