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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鉴定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病推定原则: 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首先应当考虑确立无病推定原则。在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限制条件应该是:辩方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证据。辩护方也可以直接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关具体制度的构建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二、辩方举证的证明标准原则: 在坚持无病推定原则的前提下,辩方对自己提出的精神病辩护负有举证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司法机关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司法中都有收集有罪(罪重)和无罪(罪轻)两方面证据的义务。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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