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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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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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