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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取得许可时的经营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客运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向客运经营者和旅客违法收费、摊派、推销各类物品;(二)对客运经营者实行不公平的服务;(三)不及时结算或者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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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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