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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实有过特赦的情况,但都是特殊时期,特赦的也都是一些政治犯。特赦的四类服刑罪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中华人民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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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划定了人群,那以外的肯定没有特赦。本次拟定特赦人群如下: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刑罚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已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特赦的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决定赦免。因此,特赦的决定权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2015年,我国国家主席签署了特赦令,简而言之,就是减轻对特定罪犯的处罚。但特赦令的颁布是由哪些机关依法支付的呢?特赦令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自己被判刑的特定罪犯免除处罚。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1954年,中国宪法规定了赦免和赦免,并将赦免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赦免决定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赦免和赦免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只有特赦,这表明中国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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