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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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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诉讼变更;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改变儿童的监护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一、双方协议变更。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就应予以批准,请求法院变更;二、诉讼方式要求变更,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法院认为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3)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4)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5)法律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正当理由。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方法: (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和审理。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的,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变更,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居,另一方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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