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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
区内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区外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境外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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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登记证》和有关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登记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持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和《登记证》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区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注册地银行开立,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区内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可以在注册地开立,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区内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时,应当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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