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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您与您丈夫出具了公证授权委托书,表明了您丈夫同意出售房屋; 2、如果公证书没有特别约定,凭此可以办理过户。 3、房产局以房产证与授权人不一致,该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公证书本就就您丈夫授权同意出售,应当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4、个人认为,你方败诉的可能性更低。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您丈夫亲自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该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区别和个人财产时,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无约定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区分;在无法区分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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