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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业务缴纳营业税吗

2022-08-24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全额计缴营业税,并可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有的地方税务局对个别企业有专门批复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如:《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借款有关涉税问题的批复》(漯地税直函〔2020〕3号)第一条规定,对双汇集团各关联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将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结算中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对关联企业支付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此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关联企业收到的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双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利用调剂的资金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企业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十、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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