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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对财产有约定的,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没有任何约定的,按照规定,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个人归个人,共同均...
一、人民法院处理原则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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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也有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分别管理,使用者所有的差额部分不同,多得财产的一方用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对方。(3)登记结婚还没有共同生活,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支付者的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入籍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配入籍财产的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籍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栽培业等,离婚时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6)双方修理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改装,拆除原来的建设,离婚时没有变更产权,增殖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主打折补偿对方。(7)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适当返还。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要求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以通过赠与处理。(8)对于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的房子,必须根据双方的住宅状况和照顾孩子的抚养和无过失的一方等原则分配给一方所有者。分配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双方条件相同时,应照顾妇女。(9)离婚时一方所有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效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损失、消失,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如果当初父母在出资购房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的证据,尽管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子女的名字,但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婚后用夫妻两个人的财产购买的,而父母和子女也无法举证的,就会被判定为夫妻共有房产了。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初婚并无不同。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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