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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是: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观方面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
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为侵犯了司法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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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客观地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成本罪。
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条件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过失,故意则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客体上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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